江蘇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2020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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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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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扎實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20] 18號)和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 >的通知》(環人事[2020 ]14號)要求,省生態環境廳制定了《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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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執法事項目錄( 2020年版)》(以下簡稱《事項目錄》)。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事項目錄》印發給你們,并就貫徹落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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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地要堅持權責法定,建立清晰的權責體系,明確執法事項實施主體和職責范圍,嚴格遵循 《事項目錄》 規定,不得擅自擴大執法權限;落實執法責任制,明確責任主體、問責依據、追責情形和免責事由;探索形成可量化的綜合行政執法履職評估辦法,作為統籌使用和優化配置編制資源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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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地對需要保留或新增的執法事項,要依法逐條逐項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審查。雖有法定依據但長期未發生且無實施必要、交叉重復的執法事項,要大力清理,及時提出取消或調整的意見建議。對需修改法規規章的,要按程序先修規再調整 《事項目錄》 ,先立后破,有序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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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地要根據《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總體方案》 要求,統一執法標準,編制執法工作手冊,明確執法事項的工作程序、辦理時限、行為規范等。積極推行“互聯網+統一指揮+綜合執法”,將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納入地方綜合行政執法指揮調度平臺統一管理,逐步實現行政執法行為、環節、結果等全過程網上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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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地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清權、減權、制權、曬權等改革要求,結合地方實際,盡快制定有利于本轄區工作的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等載體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五、省生態環境廳將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和地方立法等情況,及時對 《事項目錄》 進行動態調整。各地要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同步對本轄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進行更新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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