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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化工企業污水處理廠(站)揮發性有機物及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3161-2018)中規定“4.4 企業不建于生產廠區內的獨立污水處理廠(站)和化工園區的污水處理廠,廠界監控點濃度限值執行表 2 規定。位于生產廠區內的污水處理廠(站),廠界監控點大氣污染物濃度限值執行生產廠區相關標準的規定,相關標準中未含有的污染因子,執行本標準表 2 規定?!?企業主體執行《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2015),其標準中不涉及惡臭污染物(氨、硫化氫、臭氣濃度);另外,山東省有地方標準,因此執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6部分:有機化工行業》(DB37/2801.6-2018),其也不涉及惡臭污染物。污水站位于廠區內,按DB37/3161-2018中4.4條款規定,是否意味著無組織惡臭污染物執行DB37/3161-2018中表2?即,不再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1993)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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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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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有地方標準的情況下,優先執行地方標準。有機化工企業污水處理站位于廠區內,無組織惡臭污染物應執行《有機化工企業污水處理廠(站)揮發性有機物及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3161-2018)中表2的規定。感謝您對環保事業的關心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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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于DB37/3161-2018是否替代GB14554-1993無組織排放限值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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